浙江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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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严肃精准查处涉及党组织、党员、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行为,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秩序,推动勤廉浙江建设,日前,浙江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印发《浙江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》。
据悉,该《实施办法》由浙江省纪委监委牵头起草,以2019年1月出台的《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》为基础,结合4年来工作实践,聚焦查处诬告陷害的重点难点,突出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程序,着力解决“定性难、取证难、查处难”问题。
《实施办法》明确,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遵循依纪依法、实事求是,教育在先、重在震慑,分级负责、分工合作的原则,贯彻落实依法查处、精准查处、高效查处,审慎从严、震慑为主、严禁滥用的工作理念,着力营造既旗帜鲜明又稳妥有序的工作局面。
结合工作实际,为更有效查处诬告陷害,《实施办法》对纳入诬告陷害查处范畴作出新的调整。除了行为人向有关机关诬告外,《实施办法》还将行为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开散布的行为,以及错告误告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不属实并反馈提醒后,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举报,造成不良影响的,也纳入诬告陷害查处范畴。
针对此前工作实践中,各机关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等问题,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各级党委全面领导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,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具体牵头协调推动。各有关机关、单位健全信息互通、线索移送、联动处置工作机制。同时,《实施办法》还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,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衔接协作,形成工作闭环。
此外,针对诬告陷害罪目前尚无司法解释,存在定罪起点高、查处难等问题,《实施办法》还依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的有关条款,规定了严重干扰巡视巡察、审查调查等工作,借反映问题寻衅滋事等6种从重处理情形,以及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、积极配合调查等3种从轻处理情形。同时明确,行为人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纠正;被诬告陷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补救;查处工作中还应当注意保护行为人正当、合法权益,推动解决合理合法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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